陈琪春律师亲办案例
李XX涉嫌绑架罪
来源:陈琪春律师
发布时间:2005-12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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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件经过]2004年X月2日晚10时许,被告人李XX、姜XX、张XX、高XX以购买毒品为由,将尹XX、肖XX骗至中山市XX镇海边某废弃餐厅处,用携带的西瓜刀、透明胶控制并捆绑住,当场抢去人民币70元和小灵通一部,后又叫两人打电话叫他们的老婆送毒品和钱过来。尹XX在被控制过程中被刺伤(经鉴定为轻微伤)。肖XX的老婆被迫送来人民币350元和海洛因少许,被告人等将其随身带的项链、耳环抢去,并令其再拿人民币5000元过来。当晚11时45分许,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高XX并缴获一件血衣和胶布及三辆摩托车,缴获被抢的小灵通一部。次日凌晨0时许,在现场码头草丛抓获被告人姜XX和张XX。凌晨1时许,在公安机关XX巡警中队的配合下,被告人李XX到公安机关自首。 [办案过程]李XX的父亲找到我的时候,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已经认定李XX构成绑架罪,虽然李XX有自首的情节,但李XX是这起案件的组织领导者,绑架罪的起点刑为10年,形势不容乐观。这起案件从表面看符合绑架罪的几个要件,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,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采取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,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并具有勒索钱财的目的。本律师注意到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比较接近,非法拘禁罪的刑期则低得多,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两罪的区别在于,绑架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,而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这个故意。办案的思路豁然开朗。 通过调查,本律师有了两个重大发现,一是李XX实施犯罪前与公安人员有过沟通,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也以朋友的身份与公安人员保持电话联系,犯罪的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立功。二是公诉机关关于勒索财物的证据仅仅是肖XX老婆的口供,是孤证,而且该口供只是指证姜XX,并未涉及李XX,即使姜XX实施了攫取财物的行为,并不能代表李XX有此动机。(革命队伍也有顺手牵羊的时候,何况李XX组织的是一班乌合之众)。 开庭前,本律师多次会见李XX,将辩护意见告诉李XX,并向他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,特别向他传达了刚刚公布的法释[2004]2号文,即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。”坚定了李XX的信心与决心。 开庭时,控辩双方辩论激烈,庭审延时至夜晚7点钟,面对公诉人撤消自首认定的威胁,李XX不为所动,坚持自己的目的是为了抓获毒贩,不小心触犯了法律,构成非法拘禁罪。李XX的坚持,为本律师的辩护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。 本律师发表了两方面的辩护意见,一是认为李XX构成非法拘禁罪,不构成绑架罪 。通过分析犯罪构成理论和有关证据,本律师义正词严地指出,李XX等人非法拘禁毒贩后,要求毒贩的同伙送毒品过来的行为,并不以非法占有毒品、毒资为目的,而是为了取得毒贩贩毒的证据。二是认为李XX有自首和立功情节,可免于处罚。本律师指出,无论是主观愿望还是客观效果,李XX等人都对侦破一起贩毒案做出了关键贡献,李XX等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贩的行为应确认为立功和见义勇为。鉴于李XX等人采取了不正当的方式和非法手段,这一见义勇为的行为不宜褒奖和提倡,但给予较重的处罚,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打击毒品犯罪。 辩论至最后,公诉人恼羞成怒,撤消了李XX的自首认定。 法庭休庭。 二OO四年X月X日,中山市人民法院庄严宣判,“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XX等非法拘禁他人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,其拘禁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,应按非法拘禁罪处罚的意见,查证属实,予以采纳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除有自首情节外,还有立功表现的意见属实,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。依法判决如下: 被告人李XX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” [办案体会]本案获得成功,被告人李XX少坐十年牢,维护了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平。归纳起来,有以下几点体会: 一、律师要熟悉法律和最新的司法解释,这件案子如果本律师不熟悉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,就不可能确定辩护的指导思想,如果不熟悉关于自首认定的最新司法解释,或者没有将这个司法解释传达给李XX,李XX就有可能为了保住自首的认定,而被迫承认绑架的事实。 二、本案打破了检察院确定罪名、法院确定刑期的常规,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,维护了控辩平衡、法院中立裁判的现代司法精神。法官的勇气可嘉,本律师和被告人李XX不屈不桡的精神值得肯定。 三、强调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本律师将李XX行为的性质从法律意义上的“立功”,上升为道德意义上的“见义勇为”,是符合当今中国国情的做法。虽然法官在判决书上没有引用这个非法律的概念,受害人是毒贩和李XX的自首立功表现都不能改变案件的性质,只有“见义勇为”这种道德意义的评价,才能对本案的定性起决定性的影响。也就是说,李XX道义上的正确性,决定了法官对于摸棱两可证据的不采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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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琪春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9110*******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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