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琪春律师亲办案例
货款纠纷中被告的成功防御
来源:陈琪春律师
发布时间:2006-06-20
浏览量:622

货款纠纷中被告的成功防御


一、案件简介


案件当事人:1、一审原告、二审被上诉人:林X  ;
2、一审被告、二审上诉人:中山市A B时装厂;
3、一审被告:李X,系个人独资企业中山市A B 时装厂投资人;
4、一审被告:中山市A C时装厂,系李X 以他人名义新开的工厂;
5、福建省石狮市DS贸易有限公司(法院未列为案件当事人);
6、中山市DS布行(个体工商户,负责人林Y ,法院未列为案件当事人)。

原告认为自己或福建省石狮市DS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有生意往来,双方口头约定,原告方负责供应布匹给被告,货到后付款。原告认为,被告拖欠福建省石狮市DS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人民币,福建省石狮市DS贸易有限公司已经转让上述债权给原告。被告在立案时提供了送货单、相片、债权转让协议、律师函四份证据。


二、办案经过


2005年11月,一审被告李X 找到我,如实告知本律师,货款确有其事,但因质量问题无法解决,所以予以拖欠。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质量问题,亦无证据证明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提出过质量问题,质量问题虽然是客观事实,但很难成为法律事实,本律师不主张质量抗辩。被告李X 确信原告除了 送货单,原告并不无其它证据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,况且送货单据上被告既没有盖章也没有负责人签名,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司机也已经离职,只要原告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司机与被告的代理关系,完全可以矢口否认。对于被告的这个防御方针,本律师予以首肯,并接受三被告的委托,于月底全权代表三被告参加庭审。11月30日的庭审出现了意外的情况,原告突然袭击,抛出了被告李X 等人关于货款问题的电话录音。法官临时决定12月12日第二次开庭质证电话录音。我认为,只要李X 参加庭审质证,案件仍然有机会峰回路转,因为原告提出的各种证据有很多矛盾之处,所谓债权转让协议更是画蛇添足,李X 在我的劝说之下同意参加庭审,但在开庭之日关掉手机,回避法官的当面询问。

一审法院认为: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,已经提供了相应证据;而三被告虽持异议,但未能举证反驳。且被告李X 本人经本院传唤仍未到庭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质证,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李X 的两次通话内容。从原告与被告李X 通话内容中,可以确认被告李X承认中山市A B时装厂与原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。结合原告的证据,遂作出被告中山市A B时装厂尚欠福建省石狮市DS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人民币,及DS贸易有限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告知债务人的认定。法院认为,被告中山市A B 时装厂为个人独自企业,被告李X 为该厂投资人,应对该厂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。中山市A B 时装厂、中山市A C 时装厂均有独立资格,原告主张被告中山市A C 时装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并无法律和事实根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
收到一审判决书后,被告人不服,本律师代表被告中山市A B 时装厂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。上诉理由有两点:1)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2)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福建省石狮市DS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,债权转让协议无论是否有效都是无源之水。二审法院本来是接受了本律师的部分上诉意见,初步认为原告的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债权的存在,但就在此时,本律师的当事人一审被告李X 犯了一个几乎致命的错误,在没有征求本律师意见的情况下,居然承认原告的书面证据送货单的真实性,承认司机系自己的员工。同时,李X 还提出柜台现金交易、钱货两清,并未拖欠原告货款。二审陷入了僵局!

然而,原告也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!也许,这个错误从一开始就存在,就是那个画蛇添足的“债权转让协议”!在本律师的追问之下,原告不敢坚持自己是福建省石狮市DS贸易有限公司的受让债权,继而主张自己是原始债权,二审开庭四次,原告居然变了三次,第五次开庭,原告居然认为自己主张的债权是中山市DS布行的债权!最后,连法官也对原告失去了耐心!

二审法院认为,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与中山市A B时装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是中山市DS布行。DS布行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布行为个体工商户,其经营者是林Y。林Y 与被上诉人林X 是雇主与雇工的关系。因此,中山市A B时装厂与被上诉人林 X 之间既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,与福建省石狮市DS贸易有限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。故被上诉人林X 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,其对上诉人中山市A B时装厂不享有诉权。裁定撤销原审判决,驳回林X 的起诉。


三、办案体会

本案是一起常见的简单货款纠纷案,被告在律师的帮助下组织了成功的防御。很多简单的案件,被告根本没有必要以反诉进行反击。这既有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的考虑,也有客观上可能确认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诉讼时效的考虑。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将简单的问题进行了复杂化的处理,很明显,复杂化的结果乱了原告的阵脚!原告为了起诉被告,进行了精心的策划,包括录音和发律师信,也包括进行证据的突袭!在法庭上,原告律师也成功地引诱被告当事人李X 承认关键证据送货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!被告方通过事实和法律否定了录音证据的关联性和有效性,并且紧紧抓住原告方主体资格混乱的弱点,穷追猛打,终获全胜!


法院裁定原告败诉,根本原因是原告主体资格混乱和证据混乱,令法院最后对其失去信任。被告律师在诉讼过程当中,成功凸显了原告的这些混乱,从而有效地抵御了原告的进攻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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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琪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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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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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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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9110*******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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